当言论自由具有了发现真理的公共意涵后,通过煽动性诽谤对言论进行事后惩罚在理论上就不再当然合理。
其二,三分之一立法委员申请释宪是与两岸关系有关的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类,如释字第329号解释、释字第467号解释和释字第481号解释等,均是由三分之一立法委员联署声请,而进入释宪程序的。[31]代表性观点,如翁岳生:《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效力之研究》,载《公法学与政治理论———吴庚大法官荣退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
会议法的大部分内容与规则并无区别,其主要修改之处是大幅提高大法官会议的表决门槛,大法官会议解释宪法,应有大法官总额四分之三之出席,暨出席人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通过。因此,岛内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界要求将解释效力以成文法形式予以明确的呼声较高。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法释疑案件并无得以附丽的事实基础,[11]具有高度抽象性,加上台湾不正常的政党格局,又附带上高度的政治性,与司法为个案争议解决之本质不符。它所设计的宪法争议案件类型、三分之一立法委员声请释宪机制以及法官声请释宪机制等,都为台独分子从司法领域推进台独提供了制度空间。定缓期日失效是指大法官以期日形式明令违宪法令于某一时间点上失效。
深谙各国法制、通晓各路法理的台湾地区学者们,多用客观价值秩序、法秩序的安定性等华丽辞藻,为草案重政府权力、轻人民权利的行径辩护。草案在废除宪法释疑案件时,又增加了一类案件类型,即宪法争议案件。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则将非公经济由补充地位进一步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权力之前,是对当时全社会呼唤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制度性回应,也是对社会、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历史性重构。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重申了依法治国的立场,并将建设法制国家改为建设法治国家。此时,有关法制还是法治的公共讨论,在法学界和全社会再度升温,前者旨在制度建设,后者则重在治国方式。尤其是文革爆发后,专制主义登峰造极,人权状况恶化到了极点,无数冤假错案导致无辜公民失去自由乃至生命,甚至发生了国家主席刘少奇手举宪法却无法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悲剧。
综观八二宪法的历次修正,多是缘于对传统观念和体制的突破,而其中最大的体制突破,莫过于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而在思想领域,漫长的人治、法治之争也终于尘埃落定,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法治思想的全面胜利。
私产入宪三年后的2007年,孕育多年的物权法终于问世。当年参与修宪、日后担任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回忆说:经过‘文革,人们还是比较怀念1954年宪法。计伟民,《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而要求进一步改善非公经济境遇的社会呼声,次年便得到了宪法的回应。
也正是自八二宪法起,宪法开始自觉承担起推进国家改革、社会转型的历史使命。最终,修宪草案坚持了一院制的设计。而八二宪法对国家领导人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性规定,意味着废除了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1990年代初期,计划经济思潮又有重新抬头之势,及至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一锤定音,市场经济才与资本主义脱敏,并在同年的中共十四大报告中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
然而好景不长,1958年,随着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权威意见的提出,主张法治的声音逼迫销声匿迹。为了使不同的修宪主张得到充分论证,在修宪草案初稿中,一些有争议的条款均写上了两三种方案。
八二宪法已经承认了个体经济,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又接纳了私营经济,但当时宪法只是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此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政府行为法治化的加速,以及法治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等等,莫不从中获取了巨大动力。
从改革开放初期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1980年代中期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摸着石头过河。但民间争取人权、国家改善人权的时代大势已不可阻挡,尤其是在修宪前夕的2003年,人权问题因一系列公共事件而空前放大。而一些重大分歧的最终取舍,当时的领导人起到了关键作用。回溯历史,新中国建立之初的司法文件已经提出使人民法庭成为宣传我国法治精神的讲台。与此同时,中国立法进入了高速发展期,无法可依的困境已转向基本有法可依。据著名法学家李步云回忆,直到2001年,他在湖南举办人权培训班时,有关部门还是建议他最好不办。
1988年、1993年、1999年先后三次修宪时,都有人提出将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条款明确写进宪法,但因种种原因,尤其是担心因此被误解为搞私有制,这一动议始终被搁置。经过政府报告、执政党文件的多次预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1999年宪法修正案终成水到渠成之事。
也正因为宪法所强调的财产权主要是对抗公共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私产入宪不仅使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本纳入宪法保护的羽翼下,也将大大激发公民的民主和权利意识,助推市民社会的成长。直到进入1990年代后,随着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非公经济才进入了高速发展期。
1978年的第三部宪法虽然问世于十年动乱后,却未及彻底清理文革思维,左的印记依旧赫然在目,且与拥有106条的1954年宪法相比,仅有60条的1978年宪法极为粗疏。1989年的经济整顿中,私营企业又首当其冲,一些私营老板甚至上半年戴鲜花,下半年戴手铐,以傻子瓜子名闻天下的年广久,就是在这一年身陷囹圄,跌入人生低谷。
从1970年代后期起,随着法制重建的启动,在思想界和法学界发生了一场旷日持久、规模宏大的理论交锋,除了针锋相对的人治、法治之争,还出现了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所谓第三条道路。它切除了老人政治的历史积弊,政权定期交替自此成为常态,这是中国最深刻的政治变革之一,也是八二宪法最重大的历史贡献之一。正因此,新宪法的制定无法以最近的1978年宪法为基础,而是回归已经遗落在历史深处的1954年宪法传统。依法治国的内涵,由此发生质的飞跃。
以此为拐点,中国的宪法治理道路、公民权利时代再无回头路可走。法治理想的宪法抉择1980年代以来的中国历史,烙下了两个最鲜明的时代标记——法治和市场经济,中国社会最近30多年的沧桑巨变,实际上都源于这两条最强劲的精神线索。
而财产权替代所有权,则赋予了更为全面的权利内涵,尤其是私产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制度的确立,更是为公民维权提供了宪法武器。八二宪法确立了广泛的公民权利,此后20多年,在宪法原则的引领下,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与日俱增,中国还先后批准或加入了约20个国际人权公约。
自八二宪法开创的以宪政、民主、法治、人权为诉求的现代化进程,日益加速,渐行渐深。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宣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此后,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代表的诸多立法、修法行动,融入越来越多的人权因子。宪法羽翼下的私产解放私产入宪,是2004年修宪的一个历史性突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这一人权宣言,虽然只有寥寥的九个字,却浓缩了数十年来人权从思想禁区到权利之旗的巨大变迁。1975年的第二部宪法是文革时期的怪胎,不仅肆意扭曲诸多宪法制度和原则,寥寥可数的30条条文还充斥着极左口号,制造了立宪史上的大倒退。
人权入宪,意味着中国宪法进一步与以人权为核心价值的现代宪政接轨,进一步成长为以人为本的人民宪法。至此,无论在法学界还是全社会,要求将人权概念明确引入宪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而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也都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
此后,八二宪法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四次修改,现代宪政思维不断刷新着宪政制度、社会意识和国家价值观。新中国建立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权始终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成为讳莫如深的话语禁忌。
作为对民间诉求的回应,2002年11月的中共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而在公民意识方面,昔日不知法治为何物、盲目服从权力的国人,渐渐从人心拜权转向人心思法,日益学会向法律寻求公道和正义……至此,确立法治观念的制度基础、社会土壤等等已经成熟,并逐步融入了执政思维。